很多业主在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时,出于成本考虑,往往会通过熟人或在市场找到装修工人、工头,与个人装修队签下装修合同。一旦装修过程中,工人发生事故受伤,业主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?
案情介绍:德宏州芒市的某业主A购买了一套房屋,开发商交房后,业主A开始着手装修事宜。考虑到装修公司价格较高,而且很多装修师傅做事更认真,业主A通过朋友介绍将装修工程分项包给工头进行施工。工头找的工人在安装吊顶过程中,违规使用切割机,导致切割机锯片破碎,割伤工人面部、眼睛。工人把工头和业主都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。最终,法院认定工人违规使用切割机,承担主要责任;工头不具备装修资质,装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,承担次要责任;业主A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工头,存在过错,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法律分析: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,责任大不同
首先,如果业主A找的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施工队,业主A与装修该公司或施工队之间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。这种情况下,装修公司或施工队的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事故,就属于工伤,由装修公司或施工队承担责任,业主不承担责任。
如果业主A选择的是不具备相关装修资质的工程队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: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这里业主A是定作人,工程队是承揽人,业主A对选任施工承揽主体存在过失,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如果业主A直接雇佣装修工人,按月、按天支付工资,并且对劳动场所、劳动时间有规定,那么业主A和装修工人之间可能形成雇佣、劳务关系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提供劳务期间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这种情况下,业主A是接受劳务一方,装修工人是提供劳务一方,很明显业主A承担的责任比承揽关系中更大。
律师提醒: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,一定要找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施工队,并签订装修合同,合同当中明确装修公司应当尽到安全管理、防护义务,因装修公司未尽相应义务导致的安全责任、人身财产损害由装修公司承担。这样对业主才有保障。
下一篇:日照一个老旧小区的“梯改”之路